1主要單元評價結果 1)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結果 該項目危險、有害因素為火災爆炸、觸電、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燙、機械傷害、車輛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淹溺、坍塌、噪聲與振動、高溫及熱輻射、低溫等危險、有害因素。項目最主要的危險因素是火災、觸電等,項目應重點防范的危險為火災、觸電。 2)重大危險源辨識 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進行辨識,該企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未構成重大危險源。 3)危險化學品辨識 依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2號)進行辨識,該項目不涉及監控化學品。 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45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3號[2018]修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將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進行辨識,該項目不涉及易制毒化學品。 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22修改)進行辨識,該項目不涉及劇毒化學品。 依據《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進行辨識,該項目不涉及高毒物品。 依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進行辨識,該項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依據《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應急管理部、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公告 2020年第1號)進行辨識,該項目涉及乙醇為特別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該項目真空熱水機組使用的天然氣為納入《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管理范圍的燃氣不適用本目錄及特別管控措施。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及《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的規定,該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2符合性評價結論 2.1 外部安全條件、總體布局評價結論 南昌華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廠址所處工業園區為規劃的工業園區。該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防火間距要求。因此,居民生活不會對該項目生產造成不利影響。 現場檢查在外部安全距離范圍內無村莊、學校、醫院、高密度居民區、公園、政府辦公場所等敏感、脆弱目標。 總平面布置有生產裝置區、辦公樓等建(構)筑物。廠區內該項目涉及的現有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50016 -2014的要求。 2.2 采用的安全設施設計水平 該項目采取了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的對策措施,如相關設備、設施進行了防雷接地,并進行了檢測;但項目建設單位還需增加投入,確保安全設施持續正常運行。 2.3 技術、工藝、裝置、設備的安全可靠性 該項目所采用的技術、工藝成熟,生產設備、裝置均經過正規設計或為成套的標準化設備。該項目選用有設計、制造資質的設備廠家生產的產品,并提供相應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能滿足生產要求。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均已檢測合格,并在檢測有效期內。 試生產設備運行情況記錄可知,項目生產設施、儲存設施及公用工程總體運行平穩,設備完好,能滿足項目正常生產的運行要求,能確保產品質量和產量符合設計要求。 2.4 建設項目試生產中發現的設計缺陷和事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 項目經過正規設計、施工和安裝,在經過幾個多月的試生產后,項目的安全設施運行正常,試生產前期準備工作較充分,試生產過程未發現事故隱患。 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過程中,根據標準和規范要求對一些安全設施的細節方面進行了整改。 2.5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后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該項目試生產過程中,安全設施運行良好,未發生事故。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隱患和問題,企業根據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對這些進行整改,具體詳見附件整改意見回復。這些隱患和問題整改合格后,可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 3綜合評價結論 根據上述評價結果、隱患整改復查情況及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的規定和要求,可得出如下結論: 1)該項目廠房與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符合要求。 2)該項目所在廠房內部防火分區疏散通道的設置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3)所在地的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影響較小。 4)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中提出的要求予以采納,安全設施處于同行業先進水平。 5)該項目采用成熟工藝,定型設備,在試生產過程中,其安全可靠性較高。 6)根據該項目安全評價結果,結合現場核查發現的隱患情況,企業采取了本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隱患和問題已整改到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綜上所述:南昌華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年產5000W計算機和移動智能終端設備的華勤南昌制造中心項目(一期)目前生產裝置、安全設施及安全生產管理運行正常、有效,具備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條件。 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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