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盛輝礦業有限公司赤坑螢石礦(Ⅰ號礦井改擴建項目、Ⅱ號礦井新建項目)
發布時間:2021-03-12
安全評價單位名稱 |
福建省鑫盛輝礦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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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赤坑螢石礦(Ⅰ號礦井改擴建項目、Ⅱ號礦井新建項目)
安全預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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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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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坑螢石礦原采礦權人為福建省清流縣東瑩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9月28日采礦權人變更為福建省鑫盛輝礦業有限公司(經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并重新取得《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
福建省鑫盛輝礦業有限公司為了能夠更好的開發礦區范圍內的資源儲量,委托福建山川科技有限公司于重新對礦區范圍內進行進行地質勘查工作,該公司于2019年9月提交了《福建省清流縣赤坑礦區螢石礦2019年儲量地質報告》;并于2020年4月13日通過了福建省國土資源評估中心的審查(閩國土資儲審明字〔2020〕5號)。根據儲量地質報告可知Ⅰ號螢石礦體向下延深到+90m水平,同時在Ⅰ號螢石礦體的東側新發現一條Ⅱ號螢石礦脈(賦存標高+440m~+375m)。因此,福建省鑫盛輝礦業有限公司向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申請擴大開采標高,并于2021年2月10日重新取得《采礦許可證》,證號C3504002010116120080946,有效期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8年2月10日,生產規模為3萬t/a,開采方式:地下開采,礦區面積:0.2120km2,開采標高+460m~+90m。
Ⅰ號螢石礦體+170m標高以上的礦體已回采完畢,今后主要回采+170m~+90m標高之間的礦體;Ⅱ號螢石礦賦存標高為+440m~+375m;兩個礦體之間的開采標高各異,無法聯合形成一個系統,因此將兩個礦體分兩個獨立的礦井,即開采Ⅰ號螢石礦體時命名為Ⅰ號礦井,開采Ⅱ號螢石礦命名為Ⅱ號礦井。Ⅰ號礦井擬采用地下開采,斜坡道開拓;開采標高為+170m~+90m,布置+170m、+130m、+90m三個中段,中段高度為40m,+170m中段為回風中段;采用無底柱留礦法開采;井下通風采用采用中央抽出式通風系統,主扇設在安裝在SJ1回風豎井口處;井下排水采用機械分段排水方式,在+90m中段斜坡道端部附近布置一個水倉,選用3臺礦用多級離心泵,排水管路布置兩條,一條工作,一條備用;Ⅰ號礦井開采規模為年產螢石礦2萬t。Ⅱ號礦井擬采用地下開采,平硐開拓;開采標高為+413m~+375m,布置+413m、+375m兩個中段,中段高度為38m,+413m中段為回風中段;采用無底柱留礦法開采;井下通風采用采用對角抽出式通風系統,主扇設在安裝在PD2回風平硐口處;井下采用自流排水方式排水;Ⅱ號礦井開采規模為年產螢石礦1萬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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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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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管自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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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控制負責人 |
檀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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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編制人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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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審核人 |
許玉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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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李昌魁、鄧暉、黎余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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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 |
鄧暉、黎余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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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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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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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和主要任務 |
2020.1.17~2021.3.5
安全預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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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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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業存在商業技術保密,評價過程略
評價結論:
1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評價結果
通過對福建省鑫盛輝礦業有限公司赤坑螢石礦Ⅰ號礦井改擴建項目、Ⅱ號礦井新建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定量分析,結果為:
1)福建省鑫盛輝礦業有限公司赤坑螢石礦Ⅰ號礦井改擴建項目、Ⅱ號礦井新建項目未構成重大危險源。
2)福建省鑫盛輝礦業有限公司赤坑螢石礦Ⅰ號礦井改擴建項目、Ⅱ號礦井新建項目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包括炸藥爆炸,放炮,冒頂、片幫,機械傷害,觸電,坍塌,車輛傷害,高處墜落,火災,透水,起重傷害,容器爆炸,物體打擊,中毒窒息、淹溺、粉塵、噪聲與振動,自然危險因素,其它危險有害因素等危險、有害因素,危害等級為II~IV,屬危險、有害因素較多的建設項目;其中炸藥爆炸,放炮,冒頂、片幫,機械傷害,觸電,車輛傷害,高處墜落,火災,物體打擊,中毒窒息等為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險因素,為今后工作中需要重點防范的危險、有害因素。其它危險、有害因素為一般危險、在工作中需注意。
礦山工業場地及居民區建構筑物高度超過15m的,應設置避雷針或避雷帶,以防雷擊。
礦山開采時要加強地面安全檢查,一旦有塌陷區域要及時處理,以達到本質安全要求。
Ⅰ號礦井利用原有SJ1豎井作為回風豎井口,今后應利用原地面絞車房作為主扇風機房;Ⅱ號礦井新建PD2回風平硐口,今后應設置一處新主扇風機房。兩處風機房應設有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溫度等的儀表,每班都應對主扇風機運轉情況進行檢查,并填寫運轉記錄。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明確描述北礦井開采礦體范圍的具體坐標,便于礦山今后在設計范圍內掘進及采礦。
要求礦山在今后的開采過程中嚴格按照設計在錯動區周邊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防止人員誤入;并聘請有測量資質單位定期對井下進行測量跟蹤和指導工作。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需補充支護安全管理措施。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需補充井下躲避硐室設置位置、結構形式、尺寸等相關方面內容。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針對Ⅰ號礦井人員出入方式作出調整,建議采用井下專用運輸車輛,運送人員出入井。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要求在Ⅰ號礦井各中段壓力最大礦柱安裝礦用壓力計,當井下礦柱承載能力超過10%時,地壓監測系統發出報警信號,作業人員應及時撤離危險區。
開采過程如遇巖石破碎應及時調整采礦工藝,保證合理的暴露空間和回采順序,有效控制地壓。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對井下選用的YT-28型鑿巖機、YSP45型鑿巖機進行生產能力驗算。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對出礦用ZL929型裝載機進行生產能力驗算。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要求井下內燃設備應有廢氣凈化裝置,凈化后的廢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GB21、GB22的有關規定。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明確要求井下每臺柴油設備應配備有效滅火器及尾氣凈化裝置。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針對Ⅰ號礦井運輸車輛重新進行生產能力驗算,并確定車輛數量、型號。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對明確礦山主扇應設置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在采場與回風道間設調節風門(避免風流短路、漏風或因負壓不平衡而產生風量分配不合理);在各通風、人行平巷中的人行道一側,設置兩道手動風門,并明確風門間距,其間距應大于一列車的長度。風門應與風流方向成80°~85°的夾角,并逆風開啟。在礦房回采結束后,應立即封閉對影響通風質量的廢舊巷道、采空區,以確保通風阻力最小。
《方案》選用膠質風筒用于輔助通風,未明確風筒應采用阻燃材料,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明確使用阻燃風筒用于輔助通風。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對供電電纜的架設方式進行設計;并確保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電纜應敷設在管子的上方,其凈距不小于300mm。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對Ⅰ號礦井井下變壓器進行重新選型。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對Ⅰ號礦井井下變壓器的選型應考慮長距離輸電損耗(壓降),保證井下用電安全。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對井下雙回路供電系統進行設計,一級負荷用電設備供電電纜至少應敷設兩條獨立線路;同時,用電電纜選型中應明確使用阻燃鎧裝電纜,防止發生因短路等原因引起用電線路火災。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對采礦工業場地周邊及硐口周邊排水溝進行詳細設計說明。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對Ⅰ號礦井+90m中段水倉排水泵重新選型。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重新對井上高位水池容量進行詳細設計。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重新對Ⅰ號礦井排水管路進行選型,管徑應大于0.122m。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增加礦山井下探放水方案,并對探水設備進行選型,確保井下防透水措施能夠滿足要求。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必須對以下方面做出設計說明:(1)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止泵房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2)防水門的位置、設防水頭高度等應在礦山設計中總體考慮。(3)防水門應設置在巖石穩固的地點,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確保其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4)成立相應探放水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兼職探放水人員。(5)制定探放水管理制度,并在今后生產過程中嚴格執行。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明確廢石場卸載平臺安全措施。
1)福建省鑫盛輝礦業有限公司赤坑螢石礦Ⅰ號礦井、Ⅱ號礦井總體布置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程。各系統所擬選用的設備技術上可行,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程要求。
2)礦山在下階段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施工及生產運行中,如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認真落實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安全措施,采納本報告中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監理,真正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要求,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可以得到控制。
結論:福建省鑫盛輝礦業有限公司赤坑螢石礦Ⅰ號礦井改擴建項目、Ⅱ號礦井新建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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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21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