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關于做好 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5-20
贛安監管(辦)字〔2016〕49號
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關于做好
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安監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企業信用監管警示系統數據管理和運用試行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15〕56號),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的管理,依據國務院安委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安委辦〔2015〕14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實施程序》(安監總廳統計〔2015〕98號)和江西省安委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贛安〔2015〕19號),加強和改進我省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息分類
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按信息采集范圍不同可分為一般誠信信息、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和安全生產“黑名單”。
(一)一般誠信信息,包括:
1.行政審批數據;
2.行政處罰數據;
3.抽查檢查數據;
4.授予榮譽數據;
5.對企業實施扶持政策數據;
6.生產安全事故數據。
其中抽查檢查數據包括:
(1)單獨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決定的;
(2)企業有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處罰,或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包括:
1.行政處罰數據;
2.抽查檢查數據;
3.生產安全事故數據。
(三)安全生產“黑名單”,以下情形納入省級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
1.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后,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3.存在重大(一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嚴重超標、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不按規定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4.被撤銷企業資質、吊銷許可證的;
5.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擾監管執法人員依法履職或拒不執行監管執法指令或行政處罰決定,導致發生傷亡事故等嚴重后果的;
6.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
7.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8.一年內因同一類違法行為被安監部門給予兩次重大行政處罰的(重大處罰標準根據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確定,其中重大罰款標準根據《江西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確定,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2萬元以上的罰款);
9.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和易制毒化學品監管等法律法規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信息采集
(一)采集主體
按照誰采集、誰審核、誰報送、誰負責的原則,省安監局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采集主體為局機關各處室和具有執法職能的局屬單位(以下統稱信息采集機構),并對所采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負責信息采集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信息管理機構,即事故調查統計處)負責信息歸集、上報和呈批后對外報送,對信息內容無修改權限。
(二)采集規范
信息采集機構應按照江西省企業信用監管警示系統(以下簡稱省警示系統)和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省信用平臺)要求的數據規范標準采集信息,保證數據質量。對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信息,應按照本通知附表格式填報。
(三)采集程序
1.對于行政審批、授予榮譽和對企業實施扶持政策數據,由信息采集機構報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匯總至信息管理機構;
2.對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信息,一般由信息采集部門報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匯總至信息管理部門;其中擬納入省級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的,由信息采集機構告知當事企業并充分核對,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再匯總至信息管理部門;
3.當事企業接到信息采集機構告知之日起5日內未書面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
(四)涉密信息處理
信息采集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所采集信息實行保密審查,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并應當刪除信息中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件號碼和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
(五)采集時限
1.行政審批數據:行政審批聯審會后7個工作日內;
2.行政處罰數據:結案后7個工作日內;
3.抽查檢查數據:文書下達后7個工作日內;
4.授予榮譽數據:決定印發后7個工作日內;
5.對企業實施扶持政策數據:政策文件印發后7個工作日內;
6.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事故確認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后7個工作日內。
三、信息審定
(一)對行政審批、授予榮譽和對企業實施扶持政策數據,由信息采集機構報請分管局審定后匯總至信息管理部門。
(二)對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信息,由信息采集機構報請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匯總至信息管理機構,由信息管理機構報請局長辦公會審定。
(三)對省級安全生產“黑名單”信息,由信息采集機構報請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匯總至信息管理部門,經信息管理機構會同辦公室、政策法規處和局紀檢組共同商議后,報請局長辦公會審定。
四、信息發布
(一)對所有經審定的企業誠信信息,由信息管理機構在江西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發布。
(二)對經審定符合省級安全生產“黑名單”標準的信息,由信息管理機構于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在省局政府網站和《平安江西》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并視工作需要向其他省級部門通報。
(三)對經審定符合納入國家級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標準的信息,由信息管理機構按規定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送。
(四)對行政審批、授予榮譽、對企業實施扶持政策數據和省級安全生產“黑名單”信息,由信息管理機構按規定向省警示系統和省信用平臺報送。
五、信息應用
(一)對報送至省警示系統和省信用平臺的信息,按照各自運行辦法進行管理,具體規則見《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企業信用監管警示系統數據管理和運用試行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15〕56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企業信用行為聯合激勵與懲戒暫行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2015〕80號)。
(二)對無不良記錄的企業,可在安全生產誠信示范企業、安全生產榮譽授予、評先評優過程中予以優先考慮;并對其許可審批事項、標準化達標評審等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通道”等支持激勵政策。
(三)對存在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的企業,應酌情加大抽查檢查力度,并對相關許可審批事項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時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四)對納入省級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信息采集機構應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管力度和頻次;采取逢審必查的原則,對其許可審批事項組織專家進行嚴格的現場審查;取消其安全生產榮譽稱號和扶持政策,禁止該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參加安全生產評先評優;必要時聯合相關部門,在其貸款、融資、保險、拍賣、招投標等方面依法予以聯合懲戒。
(五)信息采集機構應定期登錄省警示系統和省信用平臺,主動查詢獲取企業相關誠信信息,為監管執法工作提供重要參考。
六、信息時效
(一)在省警示系統和省信用平臺發布的,按照其規定時限管理;
(二)在江西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發布的,按以下分類設置時限(不含“黑名單”信息):
1.對行政審批數據,根據許可會時間實時更新;
2.對授予榮譽和對企業實施扶持政策數據,有變動時即時更新;
3.對抽查檢查數據和行政處罰信息,警示時限為半年;
4.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警示時限為一年,一年后消除警示。
(三)納入省級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對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別為一年、兩年、三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從第2次納入“黑名單”管理起,管理期限為三年。
七、信息修改或撤出
(一)經信息相關方提出質疑或信息采集部門主動發現信息有誤的,信息采集機構應及時核實,并在核實確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信息發布程序逐級報批修改。
(二)已納入抽查檢查數據和行政處罰信息,其相應失信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到位、整改完畢或消除以后,經企業申請,按照信息發布程序逐級報批消除警示。
(三)已納入省級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違法失信行為整改消除后,在“黑名單”管理權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將書面移出申請和相關材料報至對應信息采集部門,按照納入管理程序逐級報批撤出。
(四)對所有在江西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發布的信息,均作為企業歷史信息存入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數據庫進行檔案管理,不因信息更新或警示消除而刪除。
八、全省聯動
各地安監部門參照本通知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自行制定本轄區內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管理規定,在當地政府統一指導下對企業進行聯合激勵和懲戒,并應將符合省級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條件的信息及時向省安監局報送。
附:江西省安監局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信息報表
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