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印發規范安全生產中介行為的九條禁令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12-01
贛安監管規劃字〔2017〕178號
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印發規范安全生產
中介行為的九條禁令的通知
各市、縣(區)安監局,各從事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規范安全生產中介服務行為,積極發揮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省安監局研究制定了《規范安全生產中介行為的九條禁令》,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中介服務機構違反禁令的,安監部門將依法立案查處;安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禁令的,將交由上級主管機關或執紀機構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江西省安監局
2017年11月29日
規范安全生產中介行為的九條禁令
一、禁止從事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租借資質證書、非法掛靠、轉包服務項目的行為;
二、禁止中介機構假借、冒用他人名義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有償服務,或者惡意低價競爭以及采取串標、圍標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技術服務市場秩序的行為;
三、禁止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或漏項、缺項技術報告的行為;
四、禁止中介機構出租、出借資格證書、在報告上冒用他人簽名的行為;
五、禁止中介機構有應到而不到現場開展技術服務的行為;
六、禁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中介機構開展技術服務的行為;
七、禁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沒有法律依據組織由生產經營單位或機構支付費用的行政性評審的行為;
八、禁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干預市場定價,違規擅自出臺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的行為;
九、禁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擅自干預中介機構從業活動,或者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